天涯法律网讯(梁依)
被告人王某,男,90后,海口市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90后,海口市人。
被告人孙某,男,90后,湖北省黄冈市人。
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中学附近的网吧、小路口和菜市场等地以灵山中学的学生为目标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毒品吸食挥霍。2014年9月某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窜到灵山镇中云小区小巷内将路过的灵山中学学生吴某某拦住,抢得人民币91元后乘坐孙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4日15时30分许,灵山中学学生陈声某在灵山中学附近,被告人王某和陈钟某二人将陈声某身上的人民币20元及红米手机1部抢走;2014年10月26日17时30分许,灵山中学学生陈焕某步行至灵山镇中云小区小巷内时,被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某、刘某某拦住,抢走陈焕某身上的150元及黑色酷比牌手机1部。抢得的现金由三人挥霍,手机被王某带走;2014年12月15日22时30分许,灵山中学学生陈功某从灵山中学回家,途经中云小区旁的福至幼儿园时,被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陈进某、罗某(四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五人拦住,将陈功某身上的100余元抢走平分。
经海南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王某、王某某、孙某、张某某、刘某某、陈进某、罗某等人组成的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劫四次,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各参与抢劫一次。被告人王某等人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向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孙某追缴人民币91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某;继续向被告人王某追缴人民币20元返还被害人陈声某、追缴人民币150元返还被害人陈焕某、追缴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陈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