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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维修下水管道 竟发现房客私藏枪支弹药
  发布时间:2016-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梁依)

被告人陈某某,男,25岁,定安县人。

被告人张某某,女,27岁,广东省高州市人。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承租了美兰区和平北路49号申海大厦某房间,和男友陈某某租住。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的几个朋友带了三支改装过的射钉枪来到陈某某和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并交给陈某某保管,张某某目睹全过程。同年5月31日,张某某承租房间的房东王某某在检查下水道情况时发现了陈某某保管的枪支,遂报警。公安民警随后在出租屋内将张某某和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改装射钉枪三支、仿制手枪两只和枪弹若干,另外缴获毒品疑似物若干。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支被查获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均具有致伤力;送检的一支仿比利时勃朗宁1910型手枪外形气手枪及一支仿美国柯尔特1911A1式军用手枪外形的自制气手枪均为仿真枪,不具致伤力;送检的两发56式冲锋枪子弹是弹药;送检的六发改制射钉弹是弹药;送检的九十八发射钉弹本身不构成弹药,但在改制射钉弹枪管内填充弹丸用该弹发射就成为完整弹药,具有致伤力。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北路49号申海大厦该出租屋内提取的:(1)白色晶体5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检出磺胺成份,净重851克;(2)白色晶体5盒(用红色锡纸封装),检出磺胺成份,净重246.9克;(3)粉红色药片325粒,用红色锡纸封装,检出尼美西泮成份,净重60.6689克;(4)黄色粉末状固体7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5.4286克;(5)灰色粉末状固体10包,用黄色塑料袋包装,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8.7043克;(6)红色药丸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检出硝苯吡啶成份,净重3.4196克;(7)白色药丸1包,标有“C”字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检出N-三氯邻甲苯吡嗪成份,净重1.6759克。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根据两被告人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缴获扣押在案的改制射钉枪3支、气手枪1支、铁制枪管1支、56式冲锋枪子弹2发、射钉弹104发、铁砂1瓶、钢珠若干,毒品尼美西泮325粒(净重60.6689克)、氯胺酮17包(净重14.1329克)及其他扣押物品,予以没收销毁。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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