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梁依)近日,被告人邓某某(男,31岁,儋州市人)因殴打他人致轻伤,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据了解,今年6月8日2时30分许,暂住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宾馆2楼房间的被告人金某某,因居住于其楼上房间的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遂上楼敲门。吴某某开门后,金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王某某过来阻拦,也被金某某殴打,金某某作案后离开现场。6月21日22时许,金某某在该宾馆2楼房被抓获。
经鉴定,吴某某伤致形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吴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该院以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