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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 屯昌男子海大灯光篮球场连续盗窃三起
  发布时间:2016-12-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梁依)

被告人巫某某,男,28岁,屯昌县人。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海南大学第一田径场旁灯光篮球场,盗窃被害人张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两部黑色苹果4S和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后在海口市解放西路将两部苹果4S手机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该苹果6plus手机为其自用。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海南大学南门旁灯光篮球场,盗窃被害人耿某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后在海口市解放西路将该苹果5S手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巫某某在海南大学灯光篮球场,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有苹果6plus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482元,被告人巫某某盗窃得手离开现场时被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038元,被害人张某被盗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87元,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价值208元,一部灰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2891元,被害人耿某被盗金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602元。破案后扣押在案的灰色苹果6plu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黑色苹果6plus手机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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