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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正在使用电线运至废品站销售 三男子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10-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梁依)林某某,外号“老炮”、“小子”;黄某某,外号“阿牛”、“老牛”,两人均为海口市人,高中文化程度;蔡某某,外号“卖菜”,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三人均因盗窃电线被刑事拘留。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退赔相关单位损失。

  经查明,2014年8月至11月,林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伙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驾驶租赁的轿车,在海口市市区利用钳子等工具剪断正在使用的电线,先手作案18起,后将电线装进轿车内,运到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靳某、苗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售,所得赃款除去租车费用后平均分配。

  2014年11月5日、6日林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先后被抓获,从林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从黄某某处扣押手机1部、人民币2700元、琼ANN3XX轿车1辆。破案后,该辆轿车已发还车主。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多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线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据此,该院以林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黄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蔡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通讯工具三星手机一部、iphone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黄某某的人民币2700元予以退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责令林某某、黄某某、蔡某某退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人民币23568元;责令林某某、黄某某退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34011元;责令林某某、蔡某某退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人民币14842元;责令黄某某、蔡某某退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口供电局人民币2672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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