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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近12万元 拒不偿还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10-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梁依)四川男子王某承包某建筑劳务公司某项目部的木工类工程。工程于2014年6月份之前全部结束,一直拖欠姚某等27名民工工资11万9千元。海南省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王某限期全额支付民工工资,王某仍拒不履行且更改联系电话进行躲藏,终被抓获。10月25日,海口市美兰法院近日对这名“老赖”拒不执行案进行审理,判处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王某,男,60后,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向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属的某工程项目部承包其中的木工类工程,并由王某招用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多名民工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6月份之前全部结束,该工程项目部于2014年7月31日将全部工程款3700960元结算给了王某。期间,王某支付给了工人的部分工资,但仍拖欠姚某某组30065元、李某某13564元、毛某某组4800元、杨某某组7600元、罗某某组23434元、王某某10000元、胡某某9235元、谭光某13780元、谭邦某6522元、共计27名民工工资119000元。上述民工在向王某讨要工资无果后向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投诉,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于2014年8月8日向王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王某在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全额支付,但王某仍拒不履行且更改联系电话进行躲藏。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网上通缉。2015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其姐姐于2015年8月17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转账13万元,作为支付王某拖欠民工工资的尾款。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于2015年9月10日将本案中被拖欠民工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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