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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纠纷 结伙伤人损物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9-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何海东 通讯员王禄文)王某纠集多人殴打他人致轻伤,并打砸一辆轿车,日前,海口美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等4名被告人8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查明,2015年10月20日晚,王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海瑞桥下集中,准备前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万达广场袭击陈某等人,王某将砍刀、钢管分配给到场人员。22时许,王某、王某某乘坐由吴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林某某乘坐另一辆小轿车,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某公馆门前路边,将陈某乘坐的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丰田花冠轿车拦住,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分别持长柄砍刀、钢管下车,吴某某则留在车上。

  随后王某、王某某等人持刀及钢管砍打被害人黄某某、陈某,并打砸丰田花冠轿车的玻璃及车身。林某某持钢管下车后,看到对方是自己认识的熟人而未上前打砸。被害人黄某某被砍伤后强行启动丰田花冠轿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手虎口、左肘、左手手指、头顶等多处被砍伤,其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丰田花冠轿车玻璃、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65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黄某某对4被告人表示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黄某某轻伤二级,并打砸他人车辆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9657元,数额较大,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在本案中是纠集组织者,是主犯;王某某在本案中积极参与伤人砸车,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吴某某只负责开车送人,林某某未直接参与打砸,该二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王某、王某某、吴某某、林某某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亦依法予以相应的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

来源:法制时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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