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明建)王某政拿着捡到的身份证先后骗领22张信用卡,并以每张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4400元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王某政准备再骗领信用卡时被识破,民警将其抓获。日前,海口美兰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经查明,2015年6月至8月,王某政拿着其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捡到的一张姓名为段某高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骗领6张信用卡、在中国银行骗领4张信用卡、在中国工商银行骗领5张信用卡、在中国建设银行骗领4张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骗领3张信用卡,并将骗领的信用卡以每张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之后将卖得的赃款44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8月7日12时50分许,王某政拿着姓名为段某高的身份证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中洋公馆一楼农业银行骗领信用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并抓获王某政。
海口美兰法院认为,王某政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数量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