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姜海(化名)是一家海南汽车销售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持假驾照的他不顾他人的劝阻,抱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不料车刚启动不久便遇到交警检查。原本认为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大不了罚钱了事的姜海,万万没想到会因犯危险驾驶罪,而被判处拘役3个月15天。
那么,姜海为何犯危险驾驶罪?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在认定和处罚上又有什么不同呢?本报记者采访该案法官对此进行详析。
案情:男子醉酒开车持假证
时间回到2011年5月19日晚7点,姜海受邀到海口寰岛大酒店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席间喝了大量白酒。
当天晚上9点,姜海驾车购买生日蛋糕后,前往豪门之星歌舞厅为朋友庆生。在包厢内,姜海还喝了几杯红酒。
次日凌晨零点,姜海驾驶江淮小轿车回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姜海血液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另查明,姜海所持的是驾照证为伪造证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海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海无视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未上牌的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69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海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危险驾驶从重处罚
该案法官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驶资格、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姜海血液酒精浓度检测269mg/100ml,且无证驾驶未上牌照的机动车辆,因此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饮酒开车和醉酒开车的区别
一般的酒后驾车不会被判刑,那么本案中姜海为什么会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法官介绍,这就是一般饮酒和醉酒开车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