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许某某系海口市美兰区第十三小学校长(副科级),2005年至2014年,许某某先后担任海口市流水坡小学校长、海口市桂林洋中心小学校长。许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韩某等人好处费3.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为了感谢校长在承接海口桂林洋中心小学的道路硬化、绿化和升旗台、校门的改造工程中提供的帮助,2013年,韩某送给许某某好处费5000元;韩某送给许某某好处费2000元;韩某又送给许某某好处费5000元;李某为了感谢许某某在旧教学楼装修工程中提供帮助,2012年送给许某某好处费5000元;为了感谢许某某在桂林洋中心小学的教学楼防盗门窗安装、校门改造和电子门安装项目中的帮助,2013年张某某送给许某某好处费5000元;2013年9月,张某某送给许某某好处费3000元;林某为了感谢许某某同意在海口某服装厂订制校服,2011年9月送给许某某好处费3000元;2007年,陈某某送给许某某好处费5000元。许某某收受好处费共计3.9万元。案发后,许某某退回赃款5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全部退赃,依法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许某某已退回5万元,其中3.9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余下的1.1万元退还其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