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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不仅职务侵占还进行诈骗 获刑四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海南省万宁男子黄某,今年刚刚22岁,却因犯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被检察机关向美兰法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黄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黄某入职海南省一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员工。2013年10月14日至18日,黄某以该通信公司员工的身份,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该通信公司分店,以该公司的名义,让某通信公司给该公司送货,个人先后三次与某通信公司签收了四部全新手机,签收后占为己有并出售。该公司发现后要求其归还,但黄某已将手机私自出售,无法归还也拒不退还出售手机所得款,并逃跑不再回公司上班。经鉴定,涉案的1部苹果iphone5价值4420元,1部三星N9006价值3910元,1部三星I959价值4120元,1部三星N9002价值4200元,共计16650元。

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6月,黄某在海口市南大桥附近花150元找人办了名字为“于某”及“黄某”的两本假驾驶证。2014年6月27日,黄某用假驾驶证从海南某假期旅行社处租到一辆标致207小车。同年7月12日17时许,黄某化名于某在美兰区海府路地震局附近,将该小车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从网上联系到的购车人朱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31555元。

2014年7月13日,黄某用假驾驶证从海南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处租到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车。2014年7月14日上午,黄某化名于某在美兰区海府路地震局附近,以该丰田卡罗拉小车是他人抵押给其的车辆为由,准备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朱某某,但因黄某没有携带抵押手续,朱某某先支付15000元,余款待当天下午黄某提供手续后支付。当天下午黄某未出现且手机关机,朱某某遂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经鉴定,该车价值85100元。

2014年7月15日晚上,黄某再次用假驾驶证从一租车公司租到一辆丰田卡罗拉小车,准备以同样的方法将该车出售给在网上联系到的另一购车人,该购车人实际上仍是朱某某。朱某某以看车为由将交易地点定在海口市五公祠,黄某开车前来五公祠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93150元。

另查明,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已退还手机款给该通信公司,并退还21000元给朱某某,并取得该通信公司及朱某某的谅解。

美兰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车辆并出售,诈骗数额2098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黄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黄某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已退还手机款13000元给该通信有限公司及退还21000元给朱某某,并取得该通信有限公司及朱某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数罪并罚,美兰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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