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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店两员工送外卖途中起纠纷竟持木棍打伤他人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同为快餐店打工的两名男子李某某和王某某,在外出送餐过程中,因骑电动车相遇差点冲撞在一起而发生纠纷,黄某某竟持木棍猛殴李某某头部,将其打致左颅骨骨折而住院治疗。黄某某最终被行政拘留,但李某某认为黄某某还应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近日,李某某将黄某某告至法庭。

李某某称,今年6月3日13时许,李某某外送快餐返回至在海口市桂林洋海口学院商业街拐弯路口时,黄某某因驾电动车速度过快,险冲到李某某电动车,黄某某停车后,理应向李某某道歉,但黄某某不但不道歉,反而对李某某大声吼骂,导致李某某与黄某某双方产生激烈争吵,但争吵一会后,双方就各自回到打工的快餐店了。过了一会儿时间,李某某向黄某某快餐店老板反映情况,黄某某的老板不但不对黄某某施教,反而说“他打你哪你就拿刀砍死他。”事件发生大约半个小时后,李某某在海口学院商业街洗快餐桶时,黄某某手持木棍从后则朝李某某头部猛击殴打,当时,李某某被黄某某殴打致不省人事致晕在地上,头部面部全被血染红,面目全非,情况非常危急。李某某打工快餐店老板见状便速将李某某送到海南省人民医院龙华门诊部救治,经检查确诊李某某左颅骨骨折,伴左顶部头皮软组织肿胀,头部红肿等严重伤害。海南省人民医院龙华门诊部为李某某受伤的头部施缝8针,并进行相应治疗,至6月11日止,治疗费用共计人币3925.95元整。事件发生之后,李某某向公安局报案,黄某某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伍佰元人民币。李某某认为黄某某还应当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遂将黄某某告上法庭。

美兰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某与李某某因骑车相遇产生纠纷而将李某某殴打致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判处:限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536.95元。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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