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羊某某,男,35岁。羊某,40岁。郑某某,36岁。三人均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羊某某和羊某在郑某某的介绍下,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车予以收购,后该车又几经转手!近日,三人均被美兰法院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钟某某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海南省委西门处的一辆工程卡车被盗。同年7月底,邱某某(在逃)通过郑某某介绍、帮忙将该被盗车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卖给羊某某、羊某。羊某某、羊某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将该车予以收购。同年11月21日,羊某某、羊某将该车以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卖给陈某某(已判刑)。同年12月14日,陈某某又将该车以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卖给王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2011年10月9日,王某某将该车以6.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卖给柯某某(已判刑)。同年11月份,柯某某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一菜市场后,以6.4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销卖给程某某(已判刑)。2012年5月7日,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定安县一家汽车修理店内缴获该车,并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程某某。经鉴定,该被盗车价值195386元人民币。2014年4月9日,郑某某向海口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4年4月17日,羊某向海口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盗的卡车已发还被害人。
对于上述事实,羊某某、羊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羊某某、羊某、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买卖,价值人民币19538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羊某某、羊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羊某、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