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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3男子制假中奖网站发送虚假信息进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张某某,男,25岁。邓某育,男,21岁。邓某祖,男,26岁。三人均为海南省儋州市人。2013年9月,张某某、邓某育、邓某祖以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欣安小区某房为作案场所,在网上花钱找人制作了多个虚假的湖南卫视“爸爸去哪”以及“淘宝十周年庆典”中奖网站,建立三人各自的中奖网站,并购买三人各自假网页上的400“客服电话”,同时在网上花钱雇人向手机用户群发中奖信息,诱骗被害人登陆其已经制作好的虚假网站登记资料“领奖”,并共同或分别使用从网上购买的专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作为接收诈骗所得的账户。当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被湖南卫视“爸爸去哪”栏目组或“淘宝网”抽取为中奖用户后,张某某、邓某育、邓某祖分别冒充“爸爸去哪”栏目组或“淘宝网”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以缴纳保证金、保险金、税费等名目为由,不断诱骗被害人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为分配三人各自的诈骗所得,三人约定通过在各自虚假网页上指定的第一笔“保险金”数额或者各人接听的客服电话进行区分。张某某指定的第一笔“保险金”是6000元,邓某育指定的第一笔“保险金”是5500元,邓某祖指定的第一笔“保险金”是5000元。在被害人汇款低于5000元的情况下,会打客服电话通知,因三人各自有不同的“客服电话”,绑定的手机号码也不同,谁接到被害人的电话,这笔钱就归谁所有。

美兰法院认为,张某某、邓某育、邓某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网站向被害人虚构中奖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邓某育、邓某祖自愿认罪,且邓某祖已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邓某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邓某祖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张某某的手机三部、银行卡10张、银行U盾1个、人民币51200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一台,其中现金人民币51200元及退赃19500元应按各诈骗数额退赔给三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娄某某及扣除罚金后剩余款项发还张某某,余下的扣押物品,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邓某育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21200元、银行卡1张,其中现金人民币21200元应按诈骗数额比例退赔二被害人李某某17200元、田某某4000元,余下的扣押物品,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邓某祖手机2部、人民币37000元、银行卡9张、银行U盾4个、假身份1个,其中现金人民币37000元及退赃47399元,应按各诈骗数额退赔二被害人彭某某、李某某及扣除罚金后剩余款项发还邓某祖,余下的扣押物品,没收上缴国库,伪造的身份证一张没收销毁。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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