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陈某某,男,44岁,海口市人,曾于2012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戒毒。冯某某,女,40岁,海南省澄迈县人。二人系夫妻,在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捕而逃跑时,冯某某不仅不劝说其归案,反而帮助其逃匿。近日,夫妻二人均被逮捕并被起诉,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审理终结。
2014年5月15日16时许,公安民警按上级指挥中心指令,赶到涉嫌贩卖毒品的陈某某居住的国营桂林洋农场第七社区大办村对其进行抓捕,由于陈某某潜逃未果,公安民警依法展开调查,当场从陈某某家中缴获毒品疑似物约224克、人民币12405.7元、手机6部、电子秤2台、金项链2条、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枪支4把、管制刀具14把、疑似山猪炮4个、射钉弹99粒、霰弹6个、气枪弹34粒。经鉴定,从陈某某家中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1.8749克,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5040克,烟酰胺成分,净重153.3克,喘定成分,净重32.3克,脑复康成分,净重2.3283克;送检的一支自制12号单管霰弹猎枪、两支自制长管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一支西班牙生产的“GAMO”牌制式气步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四枚疑似“山猪炮”不是爆炸装置;三枚12号霰弹是弹药、三枚霰弹壳装的铁砂不是弹药、九十九发S5型射钉弹在改制射钉枪管内填充弹丸用该弹发射就成为完整的弹药,具有致伤力。
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对陈某某进行通缉,并告知冯某某(系陈某某的妻子)应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陈某某的活动情况。陈某某被通缉期间多次回家,冯某某明知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多次使用手机打电话给陈某某告知其被通缉的情况,帮其逃匿。2014年7月3日11时30分许,冯某某带着儿子(一岁多)前往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佳德城商务宾馆一房间内为陈某某送饭吃,后与陈某某及林某某(吸毒人员)留在该房间。当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佳德城商务宾馆该房间内将陈某某、冯某某及林某某抓获。当场从陈某某处扣押到2小包毒品疑似物,手机2部、小轿车1辆、匕首1把及现金人民币14400元。经鉴定,从陈某某处缴获的2小包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0.8821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0.4228克。自2014年6月开始,陈某某在海口市桂林洋镇大办村建房,叫林某某帮忙做土建,并多次在其家中免费提供毒品给林某某吸食。
对于上述事实,陈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4支枪支(其中3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2.7570克、甲基苯丙胺14.5040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混合物0.4228克,并免费为他人提供毒品及吸毒场所,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冯某某明知陈某某系公安机关通缉人员,却多次为陈某某通风报信,并为其提供食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陈某某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冯某某犯窝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电子秤、枪支、管制刀具、疑似山猪炮、射钉弹、霰弹、气枪弹、匕首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没收涉案手机,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