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今年31岁的海口男子刘某某,在一次去KTV消费时,将自己的电动车停放在该KTV门口,后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在和KTV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心生愤恨,便纠集海口男子陈某某(35岁)、庄某(34岁)、关某某(33岁)、陈某(34岁)、张某(32岁)、郑某某(26岁),对该KTV进行打砸报复。近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4年10月22日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菲诗KTV消费后,发现其停放在菲诗KTV门口的电动车被盗,便要求该KTV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刘某某心怀不满,打电话纠集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张某及阿兴、阿雄(二人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到海口市海秀东路海口宾馆附近的天桥下汇合,准备报复菲诗KTV,教训该KTV保安,并让阿雄带刀、钢管等工具,陈某某又打电话给郑某某,让郑某某带两把刀到菲诗KTV打架。当日凌晨2时30分许,刘某某带领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张某等人从天桥下走到菲诗KTV后门处,与开车前往菲诗KTV后门的阿雄等人汇合,刘某某、陈某某、庄某与阿兴从阿雄等人的轿车内拿出刀,关某某、陈某、张某等人拿钢管,在菲诗KTV的后门处看见该KTV的两名保安黄某某、赵某某,遂持刀、钢管冲向黄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赵某某见状往五指山路跑,刘某某与阿兴持刀追砍到黄某某,致黄某某头部、肩部、腹部、手臂等多处受伤,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张某等人未追上黄某某、赵某某,在砍、打保安未果的情况下,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等人持刀、钢管砍、砸停在菲诗KTV后门附近的20余辆电动车,后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张某等人乘车离开。刘某某与阿兴在砍伤黄某某后,返回菲诗KTV后门时看见该KTV的经理周某某,又持刀砍伤周某某的左前臂及手背。郑某某接到陈某某的电话后,携带两把刀并驾车赶往现场,行驶至海秀东路与五指山路交叉口时,看见刘某某与阿兴持刀砍人准备离开,便停车载刘某某、阿兴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颅骨粉碎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颅内血肿伴神经状及体征,其损伤属重伤二级;周某某伤致左上肢形成共计4.8㎝长缝合疤痕,其损伤属轻微伤。
2013年11月8日18时许,郑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21时许,郑某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某、陈某某、关某某、庄某、陈某。2014年1月19日,陈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张某。
案发后,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的家属已赔偿电动车损失人民币2900元。美兰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刘某某、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郑某某、张某等人的家属及陈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就民事赔偿事项进行了和解,刘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陈某及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郑某某的家属均已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张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美兰法院认为,刘某某、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郑某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陈某某、庄某、关某某、陈某伙同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又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犯罪情节和悔过表现,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庄某有期徒刑二年、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