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儋州女子羊某某近日将海南雨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称自己自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均在该公司工作,不仅没有领到工资,还被辞退了。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该公司赔偿其双倍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美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羊某某的诉求于法无据,驳回了其请求。
羊某某称,2013年9月3日,羊某某经海南雨林公司员工羊某的介绍,到该公司从事育苗、养花、护花、清洁等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也没有约定劳动期限。入职时,该公司的业务经理杨某某给羊某某安排了具体的工作,并在苗圃安排了一间宿舍给羊某某使用,每月工资1800元。2014年5月1日,公司里的唐某某告诉羊某某,老板已决定辞退你夫妇。羊某某的丈夫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老板了解“为什么不要(辞退)我们”,老板答复:“不要就是不要”。因该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羊某某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却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故羊某某向美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羊某某与雨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1日);2、雨林公司向羊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3、雨林公司支付羊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4、雨林公司按羊某某的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保。
而海南雨林公司辩称,公司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管理时,每月向员工发放的工资都有员工的签字确认。公司的工资表上没有羊某某的名字,也不存在羊某某签名领工资的事实。羊某某没有在公司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羊某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羊某某认为,其与海南雨林公司之间自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5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每月工资1800元,同时陈述每月领取工资时都在公司的工资表上签字,并提供了同时签领工资的部分同事姓名予以佐证。海南雨林公司提交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苗圃、海马组的员工签领工资的工资表,主张羊某某不是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美兰法院审核,羊某某提供名单(同音字姓名)的同事在该公司工资表上均有签名领取工资的记录,该工资表上的员工没有“羊某某”的名字。羊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能够证明自己与海南雨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美兰法院认为,羊某某与海南雨林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作出认定。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中,羊某某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是海南雨林公司员工的身份证件及有效的劳动者证言证明自己与海南雨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羊某某对自己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海南雨林公司提供的员工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具备真实性,证明原告羊某某不是海南雨林公司员工,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羊某某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处驳回羊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