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海口男子徐某某请苏某某将自己的小说改编成剧本,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但在剧本改好上交后,徐某某只支付了一半报酬,余下的报酬以改编的剧本与原著不符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商讨无果后,苏某某一纸诉状将徐某某告上了海口美兰法院。
苏某某诉称,2012年10月,苏某某根据协定为徐某某写剧本《锦绣风流》(黄道婆传奇之一),当时商定写好剧本时徐某某支付1万元给苏某某,双方为此还签订了《关于剧本创作及作者授权合同书》。可苏某某将写好的剧本交给徐某某时,徐某某也将1万元拿出来准备要付给苏某某,可徐某某又说他要到广州一趟先支付5000元,另外5000元等他出差回来再支付。苏某某同意后,徐某某当时即写下欠条,承诺1个月内归还5000元。可还款期限过后,迟迟未见徐某某归还欠款,经苏某某多次催促,徐某某仍未归还欠款,甚至电话不接听、信息不回复。因此,诉请到法院要求判令徐某某归还苏某某欠款5000元。
徐某某则书面答辩称,二人签订的《关于剧本创作及作者授权合同书》中约定,本剧本系根据徐某某的小说《黄道婆》改编(口头授权)。事实上确实是自己本人口头授权苏某某改编《黄道婆》这篇小说,当时谈好改好后给10000元,事后也确实给苏某某打了5000元的欠条。但是,苏某某所改编的剧本,小说的原著内容一点没有,不是改,完全是编。在文学行业里改编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内容是原著里面的,因此,改编的剧本,徐某某是不会使用的,不同意支付剩下的5000元给苏某某。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是小说《黄道婆》的作者。2012年7月,徐某某口头委托苏某某帮其将小说《黄道婆》改编成电影剧本,双方议定改编成剧本的费用为10000元。2012年9月,苏某某告知徐某某已依约改编好剧本,并提出双方须签订合同才能将剧本移交。同年10月24日,徐某某与苏某某签订《关于剧本创作及作者授权合同书》,约定苏某某将剧本《锦绣风流》(黄道婆传奇之一)著作权交给乙方制作电影使用,并播放发行;剧本交付前付酬金1万元,开拍前剧本确定录用后付酬金2万元。合同的落款处,乙方由徐某某签名、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当日,徐某某除向苏某某支付5000元外,还以其名义给苏某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兹欠苏某某老师人民币5000元。一个月内归还,以银行过账条为凭。”其后,苏某某因徐某某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没有支付欠款,经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美兰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应予以保护。苏某某根据徐某某的委托,将徐某某撰写的小说《黄道婆》改编成影视剧本,双方商定的改编酬金为10000元。苏某某完成所托事项,将改编的剧本交付给徐某某,徐某某在收到剧本后,出具欠条明确尚拖欠的5000元在一个月内归还给苏某某,现逾期没有归还,徐某某已构成违约,故苏某某诉请要求徐某某支付欠款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剧本创作及作者授权合同书》,是双方对所改编的剧本的使用约定,属另一法律关系。徐某某在诉讼中书面主张改编的剧本与原著内容有一定的差距,不同意支付拖欠的5000元,该辩解违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不能推翻其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所证明的内容,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