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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替公司收取货款却私自扣留 法院判限期偿付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海口男子唐某某本是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一名职工,从事连锁店配送工作,负责肉类产品送货及收取连锁店货款。但在工作当中,唐某某收到货款却私自扣留,不予交付,金额达18.5万之多。近日,该公司将唐某某告上法庭,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称,唐某某自2007年到该公司工作,从事连锁店配送工作,负责肉类产品送货及收取连锁店货款。自2009年以来,唐某某多次将收取到的部分连锁店货款予以扣留,没有上交。2012年10月15日,唐某某向公司出具《唐某某还款计划》,确认欠款总额为185552.3元及约定每月的还款数额。但唐某某只向公司还款两万元后便停止还款。经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2月20日,唐某某仍欠公司货款共计165552.3元。于是,公司将唐某某告至美兰法院,要求判决唐某某返还公司货款人民币165552.3元及利息12471.6元。

唐某某则辩称,唐某某作为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员,在入职期间确实拖欠公司货款没有上交,但该款自己并没有拿来自用。现个别连锁店的货款还没有结完,唐某某与公司之间也还有部分账没有结清,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希望可以分期分批归还该货款。

美兰法院认为,唐某某作为该公司职员,负有将收取连锁店的货款上缴公司的义务。唐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具书面意见确认至2012年10月15日拖欠应上缴公司的连锁店货款为185552.30元,并制定还款计划,但未完全依约履行。2014年2月20日,唐某某再次出具确认书,确认欠款金额为165552.3元。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依欠款确认书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某清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法判处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海南罗牛山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5552.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应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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