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通过老乡介绍,刘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给了一万元预付款,就在筹集剩余款项的时候,却发现该房是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初始登记,无法过户的集资房,随即要求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刘某某遂向美兰法院提起了诉讼。
刘某某称,2014年4月初,自己和陈某某经朋友介绍互相认识,陈某某表示其名下有一套已办理总证的房屋欲向刘某某出售,刘某某相信了陈某某的介绍,于2014年4月27日就该房屋与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内容为:陈某某以3058元/平方米,总价款38万元整的价格,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大道一处由第三人建设的面积为126平方米的集资楼第X号房卖给刘某某。陈某某承诺于2014年5月27日之前将该房屋过户至刘某某名下。达成协议当天,刘某某支付定金壹万元整,在2014年5月27日之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如刘某某逾期则陈某某不退定金。刘某某依约于2014年4月27日当天向陈某某支付了定金 10000元,并筹集剩余房款准备支付,不料却于2014年5月7日发现受欺骗,该房是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初始登记,无法过户的集资房,是陈某某女儿名下的。刘某某随即要求陈某某退还定金,但陈某某拒不退还,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10000元×2倍﹦20000元)给刘某某,并解除双方协议。
陈某某则辩称,刘某某所述不是事实,自己不同意双倍赔偿刘某某定金20000元。并称刘某某是跟自己女儿转让的房屋,自己不清楚,只是代替女儿签名替她收下10000元定金,并非是自己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经老乡介绍向陈某某购买陈某某女儿名下的一处集资楼第X房,2014年4月27日,陈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某某交来购预交款壹万元正(10000元),注限购房在2014年5月27日前交完毕,把剩余的房全部付清以后过户,过期预交款作废”。同日,陈某某收到刘某某支付的预交款10000元。后刘某某认为受陈某某欺骗,该房无法过户为由要求陈某某退还所交的10000元未果,遂于2014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10000元×2倍﹦20000元)给刘某某,并解除双方协议。
美兰法院认为,陈某某擅自将没有取得产权登记的集资房通过口头协议转让给刘某某,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口头约定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陈某某擅自将没有取得产权登记的集资房转让给刘某某,存在过错,刘某某明知陈某某所卖的房产为无产权证的集资房,还与之购买,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陈某某收取了刘某某的预付款10000元应予以返还。刘某某认为陈某某收取的10000元是定金,要求陈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因双方系口头协议,现各方说辞不一致,导致协议内容已无法确认,根据陈某某出具的收条,确定收到的款项为预付款,刘某某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处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刘某某返还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