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吕莹玉)李某,28岁,系海南省琼海市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逮捕,近日,海口美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凌晨5时许,李某与朋友在海口市海甸二西路吃完宵夜驾车前往国贸,当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海口市海甸五西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向南左转时,因超段某驾驶的车辆,在转弯时弧度过大,操作不当,致使其所驾驶的小轿车撞上南侧绿化花坛,并冲撞到坐在南侧人行横道路口等候区石墩上的王某,致使王某受伤。李某下车查看,刘某、黄某某分别拨打110、120,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当场被交通民警带至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乙醇检验,但李某在等候抽血检验时私自离开海南医学院,未进行抽血检验。当日中午13时许,李某被交警支队美兰大队民警传唤至事故处理中队,进行血液乙醇检验,从而到案。经鉴定,王某系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李某的血样中未含有乙醇。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与王某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238000元,并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虽然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候,但其在交通民警到达现场后并未主动配合调查,尤其在其被带至海南医学院进行抽血乙醇检验时私自离开医学院,最后又被传唤归案。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鉴于李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王某家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