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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民工工资37.8万元 付清欠薪还得要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4-03-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公司老板冯某与他人合作,出资建造一栋楼,在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都缺失的情况下,他与一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包工不包料,14个农民工在其工地施工。此后海南海口美兰城管大队认定该栋楼为小产权房,经过批准后,该栋楼被拆除。但14名农民工有37万余元工资没有拿到,农民工将遭遇反映到相关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冯某出面协调此事,但他迟迟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冯某涉嫌被执行逮捕,后经批准取保候审。20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拖欠14名农民工工资 多部门介入半年多无果

20日早上8点半,一男子戴着黑色帽子出现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随后走到被告席坐了下来。男子姓冯,今年47岁,江苏人,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占有公司95%的股份。冯某之所以坐在被告席上,是因为他没有支付14名农民工37.8万元的劳动报酬,在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有能力支付却仍然不支付。美兰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庭审法官让冯某将帽子脱下,核对被告身份后,公诉机关工作人员宣读了起诉书。据介绍,2011年,作为公司老板的冯某与吴某合作,由吴某出地,冯某出资建造一栋楼,两人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利润。两人谈妥之后,冯某将工程项目承包给了包工头石(音)某,并以公司名义与石某签订了一份《提供劳务协议书》,约定每平方米330元。承接下工程后,石某便找来13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动工后,2011年9月,海口美兰城管执法大队认定冯某开发的楼属于违法建设,并拆除了脚手架。2012年3月,获得批准后,城管大队工作人员拆除了正在建设的大楼。

施工无办法进行,14名农民工被拖欠了37.8万元工资。讨要工资无果,2013年1月,石某等人向省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监察部门通知冯某到场进行协调解决,但冯某却一直没有出面,为此监察部门还登报通知,冯某仍然拒绝出面支付工资,总是“出差在外”。政府部门介入已经半年多了,冯某于2013年10月前后支付石某10万元,向劳动相关部门转了27万元支付农民工工资。2014年1月,美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37.8万元是工程款并非农民工的工资

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冯某辩驳称,37.8万属于工程款,不属于工资,石某包工并提供辅料(木板、钉子等),由自己提供主料(水泥、钢筋等),冯某认为自己并非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是因为工程没有做完,还没有到结算的时候。“他们说要回家过年,我之前付过6万元。”冯某说,他并不知道有多少农民工在干活,他只是将工程承包给石某,石某是包工头并不是农民工。

法庭上,公诉机关相继提供了相应的书证、物证、人证。“石某承包工程但也付出劳务,因此不能否认其农民工身份。” 随后公诉机关工作人员询问说,按照工程承包的情况,石某包工不包料,只是提供钉子等辅料,如果开发商不给包工头工资,包工头无法给农民工工资。“你觉得拖欠的37.8万属于工程款还是工资?”面对公诉机关的质问,冯某沉默不语。

“如果不算拖欠工资,那什么时候付款?”庭审法官询问说。“工程还没有做完,还没有到计算工资的时候。”冯某回答说。“但你的工程已经被确认是违建,并且已经拆除,不可能再继续开工了啊。”法官说道。随后,冯某再次沉默。

检方:其公司注册资金千万,有能力却不支付

冯某的辩护人辩解说,冯某是开发商,并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只是涉及民事法律,并未触及到刑事法律,不应以刑事犯罪来审理此案。而且,冯某已经将相应的工资支付了。“公诉机关认为冯某有支付能力而没有支付,是根据其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但并未考虑到其投资到该项目的资金已经全部亏损。”辩护人说。

辩护人提供了相关劳务官司的案例和土地证及镇政府相关批文等的复印件,并认为农民工工资与开发商并无太大关系,只是包工头没有发工资给农民工。据冯某粗略计算,他投入涉案工程项目大约200万元。

公诉机关指出,冯某从事建筑工程多年,明知开发楼盘不仅需要土地证还需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且需要报区或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并不是只需要镇政府的一些批文就可以建房的。但冯某却与石某签署《提供劳务协议书》,让其提供劳务,并最终拖欠工资,经过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仍然迟迟不支付工资。冯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中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其后表现,建议法院处以其四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庭审两小时后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喻学林律师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两个,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二是相关职能部门经多次敦促不予支付。该案中,冯某具有支付能力,且在劳动监察部门敦促半年后,并登报通告的情况下,他仍然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其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条件。而冯某事后支付了37.8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和法院将视作其量刑情节并可能从轻处罚,但并不表示他就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喻律师告诉记者,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向当事人发通知,一般情况下要求当事人7天内到监察部门配合调查协调解决工资问题。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支付工人工资,因为条件一旦形成,就会触犯刑事法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 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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