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许平飞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广东省汕头市人。2013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带着购买来的20只褐翅鸦鹃(制品)到三亚市邮政局河东支局,用邮政提供的纸箱包装后,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往广东省汕头市,包裹途径海口市美兰机场时被美兰机场南航海南公司货运部的工作人员查获。经查明王某某运输20只褐翅鸦鹃制品的行为未经海南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鉴定,查获的20只褐翅鸦鹃制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3年3月19日下午,王某某又带着再次购买来的10只褐翅鸦鹃制品到三亚市邮政局河东支局用同样的方式邮寄至广东省汕头市时,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当场缴获褐翅鸦鹃制品10只,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明王某某运输褐翅鸦鹃制品的行为未经海南省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经鉴定,查获的10只褐翅鸦鹃制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0只褐翅鸦鹃制品涉案价值20040元人民币。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制品30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据此,该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