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王禄文 刘英杰)2012年2月至10月,李某在海口市某餐馆负责吧台及酒水仓库的进出库的工作。自2012年6月起,李某由于缺乏毒资,多次将自己管理的餐馆的酒水拿走进行变卖,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毒品。2012年10月15日,李某自行离职回家。经鉴定,李某所侵占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5888.39元。
美兰法院认为,李某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888.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将侵占款项用于吸毒且曾贩毒被判刑,酌情可从重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