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2007年至2011年8月,郭某某被海南某物业有限公司聘任为出纳员,并兼任海南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司银行账、现金账、支票和收取客户、房东的铺面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工作。郭某某在担任公司出纳员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占公司库存现金、备用金以及收取管理费、铺面租金等方式,将海南某物业有限公司公司账存现金251446.19元和海南某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现金75752.11元以及收取的租金、管理费157689.72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购买彩票。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84888.02元。经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海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某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短缺、租金未入账及未存入银行金额共计人民币484888.02元。
2013年5月11日,郭某某被陵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郭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640元。
美兰法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84888.02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40元予以退赔海南某物业有限公司及海南某地产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