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虚开发票贪污2万余元 海口一集体企业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何海东 特约记者王禄文 通讯员刘英杰)林某原系海口市美兰区(原为振东区)除四害服务站站长,该单位系美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出资经营的集体企业。1998年6月至2008年4月期间,林某被爱卫办任命为该服务站站长。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林某趁维修汽车之机,多次虚开发票,非法占有除四害服务站公款共计人民币23660元。近日,美兰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2006年1月份,林某将除四害服务站的一辆五菱小面包车放在海口市捷飞汽车维修厂修理,实际修理费为人民币1025元,但林某要求汽车修理厂将发票的报销联虚开金额为人民币8720元,并让除四害服务站的员工梁某才当经手人、梁某彪当证明人在单位报销,从中贪污除四害服务站公款人民币7695元。

  2007年2月份,林某将除四害服务站的一辆海狮面包车放在海口市捷飞汽车修理厂修理,实际修理费为人民币1100元,但林某要求汽车修理厂将发票的报销联虚开金额为9845元,并让除四害服务站的员工孙某某当经手人、梁某彪当证明人在单位报销,从中贪污除四害服务站公款人民币8745元。

  2007年12月份,林某将除四害服务站的一辆海狮面包车放在海口市捷飞汽车维修厂修理,实际修理费为人民币1060元,但林某要求汽车修理厂将发票的报销联虚开金额为人民币8280元,并让除四害服务站的员工梁某彪当经手人、孙某某当证明人在单位报销,从中贪污除四害服务站公款人民币7220元。

  2013年3月6日,林某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23660元。

  美兰法院认为,林某担任除四害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36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林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3660元,退还海口市美兰区除四害服务站。

来源:法制时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