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石某某与彭某、王某系表兄弟关系。2010年5月25日2时许,彭某、王某等人邀请石某某喝酒,石某某因之前双方有矛盾而不予理会,彭某、王某等人便前往石某某住处找石某某麻烦。石某某听见彭某在大力敲打房门并大声呼喊,其便从衣柜内拿出一把菜刀走到门口朝彭某头部及肩部砍去,彭某当场昏倒在地。王某见状冲上前去抢夺石某某的菜刀,抢夺中菜刀掉在地板上。后石某某又跑到厨房拿了另一把菜刀朝正要逃跑的王某的头部砍去,其他人见状都逃散开,之后石某某逃离了现场。经鉴定,王某损伤属轻伤、彭某损伤属重伤,八级伤残。在彭某和王某治疗期间,石某某多次向彭某和王某赔礼道歉,并向彭某赔偿了10万元人民币、向王某赔偿了1万元人民币,且得到了彭某和王某的谅解。
美兰法院认为,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彭某、王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对石某某从轻处罚。同时,石某某对彭某、王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石某某与彭某、王某系表兄弟关系,属亲属间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彭某、王某亦请求司法机关对石某某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石某某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