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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发虚假信息实行诈骗 两诈骗团伙成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3-07-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法制时报讯(记者何海东 特约记者王禄文 通讯员刘英杰)去年5月,蔡某浪、黄某兴伙同梁某文(在逃)合谋在互联网上实施诈骗。三人租下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一房间作为作案地点,准备了电脑、手机、开户名为“赖朝佳”和“黄步蔚”等名字的一批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三人随后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页发布虚假打折机票订购、“星光大道”中奖等信息,并先后将专用于诈骗的特殊电话号码4009217994、4008004044贴在上述网页。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诈骗团伙中的蔡某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8月25日,被害人游某上网时在自己的微博中接收到蔡某浪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信息称游某中了“星光大道”的二等奖,奖品为68000元现金及笔记本电脑1台。游某按照虚假广告提示打开蔡某浪等人制作的网页,并拨打4009217994与蔡某浪等人取得联系。蔡某浪等人先后以领取奖品需邮费、保险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为由,诱骗游某多次将26689.82元汇入户名为“赖朝佳”、“黄步蔚”的银行卡里,所骗取的钱财被挥霍一空。

  去年8月15日、17日,该团伙以同样方式分别骗得人民币2900元和1240元。去年9月5日晚上10时许,民警抓获蔡某浪、黄某兴,缴获若干作案工具。

  美兰法院审理期间,蔡某浪的家属代蔡某浪向美兰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0829.82元,黄某兴的家属代黄某兴向美兰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美兰法院认为,蔡某浪、黄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0829.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蔡某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蔡某浪、黄某兴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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