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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结婚”男方状告民政局 法院判撤销补证
  发布时间:2013-07-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我们已经离婚那么多年了,民政局居然还给我前妻补发了结婚证。”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认为民政部门不应该再向自己前妻补发结婚证,市民王先生把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补发的结婚证。记者 刘江浩

  离婚夫妻“被结婚”,男方状告民政局

  上世纪80年代末,王从强和李木梅在儋州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两人结婚后感情不稳定,最终于2001年4月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也没有复婚。但奇怪的是,李木梅却在2006年的时候,从民政部门拿到了补发的结婚证。“明明已经离婚了,民政部门怎么还发结婚证?”王先生表示十分不解,前妻拿到补发的结婚证时,自己明明还在云南工作。

  近日,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民政局颁发的“琼美补结字06××号”结婚证书。

  民政局:女方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应担责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辩称,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李木梅隐瞒了自己与王先生已经离婚的事实,作出了虚假声明,欺骗民政部门,才导致该局向其补发“琼美补结字06××号”结婚证。对此事的发生,李木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美兰区民政局表示,补发结婚证行为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的持证人,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的行为。补领结婚证只需补证一方到场,当事人可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申请补领时,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相片、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原结婚登记档案。由于补发结婚证主要依据申请人作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隐瞒、欺骗已离婚事实无权也无法作出实质性审查。

  美兰区民政局还认为,本案中,2006年7月李木梅以遗失所持结婚证为由,向该局提出补发婚姻登记证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并当着监誓人的面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声明“自己与王从强至今仍维持结婚状况,现因结婚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局就此向李木梅补发结婚证,在程序上并未违法。此外,2007年7月前,海南省婚姻登记系统未实现全省范围内联网,而且婚姻登记档案按照不同年度、不同性质分类。在李木梅刻意隐瞒其已离婚的情况下,该局不可能自行知道。因此,李木梅应当承当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李木梅陈述,她在2001年与王从强离婚后,一直是独自一人带孩子,生活比较艰难。由于双方有感情基础,同时,双方的家人也希望两人恢复婚姻关系,于是,李木梅主动与王从强打电话沟通,王从强也流露出同意复婚的意思。

  李木梅表示,当时王从强不在海口,无法亲自与她去办理复婚手续。而她当时比较心急,为了避免王从强反悔,就自作主张到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当时还不知道这么做的后果,后来我才知道这么做是无效的,也是荒唐的。”李木梅称,如今孩子都已成年,她也同意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颁发给她的“琼美补结字06××号”结婚证。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民政局仅根据2006年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出具的双方婚姻关系证明,认定双方尚存在婚姻关系,证据不足。因此,向李木梅补发的结婚证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琼美补结字06××号”结婚证。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欺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王飞雄律师指出,本案中,李木梅作为当事人之一,明知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的形式取得证书,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此民事行为是无效的,通过欺诈行为取得的结婚证也是自始无效的。王飞雄律师还指出,类似的案件中,如果因为行政部门不恰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法院也可能根据过错责任以及实际情况,要求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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