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2012年5月,蔡某浪、黄某兴伙同梁某文(在逃)合谋在互联网上实施诈骗。三人租下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得利路得利新村6栋3单元305房作为作案地点,准备了电脑、手机、开户名为“赖朝佳”和“黄步蔚”等名字的一批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随后在互联网上的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网页发布虚假的打折机票订购、“星光大道”中奖等信息,并先后将专用于诈骗的特殊电话号码4009217994、4008004044贴在上述网页,等被害人打进电话后实施诈骗。
2012年8月25日,被害人游某上网时在自己的微博中接收到蔡某浪、黄某兴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称游某中了“星光大道”的二等奖,奖品为现金人民币68000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游某按照虚假广告提示打开黄某兴、蔡某浪等人制作的网页,按照该网页上面的提示,拨打4009217994与蔡某浪等人取得联系后,蔡某浪、黄某兴等人先后以领取奖品需邮费、保险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费用为由,诱骗被害人游某分多次将人民币26689.82元汇入户名为“赖朝佳”、“黄步蔚”的银行卡里。所骗取的钱财已被蔡某浪等人挥霍一空。
2012年8月15日,被害人小清在上海市宝山区网上购买机票时看到蔡某浪、黄某兴等人在网上发布的虚假订票信息后,按照提示拨打4009217994,蔡某浪、黄某兴等人以机票定重了,要交人民币2900元取消重复后再退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小清将人民币2900元汇入户名为“赖朝佳”、账号为6216617800003177841的中国银行账户中。所骗钱财被蔡某浪等人挥霍一空。
2012年8月17日,被害人杨某志上网购买机票时看到了蔡某浪、黄某兴等人发布的虚假订票信息后,按照提示拨打4009217994,蔡某浪、黄某兴等人以订票先付款为由诱骗被害人杨某志将人民币620元汇至户名为“赖朝佳”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又以机票未被激活,需汇款人民币620元激活后再退款为由,诱骗杨某志再次将人民币620元汇至相同账户。所骗的1240元被蔡某浪等人挥霍一空。
2012年9月5日晚上10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得利路得利新村6号楼三单元305房当场抓获蔡某浪、黄某兴,缴获作案工具19寸电脑显示器1台及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NOKIA5233型手机1部、NOKIA-E52型手机1部、三星GT-E1080C手机1部、三星GT-E1220手机1部、ALCATEL手机1部、手机卡1张、银行卡5张。
美兰法院审理期间,蔡某浪的家属代蔡某浪向美兰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0829.82元,黄某兴的家属代黄某兴向美兰法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
美兰法院认为,蔡某浪、黄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30829.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蔡某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蔡某浪、黄某兴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浪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