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2012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阿峰”和“老四”(姓名不详,均在逃)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碧香苑附近盗窃被害人刘昕停放在该地的路虎牌汽车后视镜片一副,并在该车后视镜处留下电话号码的纸条以换取镜片为条件向受害人索要1200元人民币。2012年12月22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海甸岛三东路如花酒吧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盗窃路虎牌汽车一副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5152元。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的罪行应给予相应的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经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