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 李涛)日前,经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莫某系广西省上林县人,2012年11月30日,莫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农贸市场收购了一条眼镜蛇,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眼镜蛇属于眼镜蛇NaJa属,被列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眼镜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官提示:多数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涉案人只知道自己买卖的是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也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知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是违法的,却殊不知刑罚的轻重。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准非法运输、买卖,否则将构成犯罪,即使是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视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量刑一般都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