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刘英杰 杜志高)备受我省群众关注的某KTV包厢客人吴某某坠管道井致残案近日在美兰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某KTV包厢的管理人某某管理公司赔偿吴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某KTV娱乐会所将管道竖井间设立在KTV四楼的666包厢内,管道竖井间有一预留孔直通三楼,井间的入口门设在包厢内,门板修饰的色调与包厢墙壁的色调完全一致,门上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12年6月8日晚,受害人吴某某与朋友到该包厢消费时,误将包厢内管道竖井间的大门打开后,进入了该管道竖井间,不慎从管道竖井间的预留孔坠落至三楼地面受伤。其朋友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拨打电话求救。救援人员赶到后,将吴某某救出,送往海南省农垦总医院住院救治。经诊断:吴某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吴某某共计住院治疗73天,发生医疗费6万余元,其中,KTV的管理人垫付了医疗费5万元,吴某某自付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吴某某为重伤,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因经美兰区政府等多方相关单位先后主持双方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吴某某遂于2012年12月底,以某KTV的管理人某某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诉至海口市美兰区法院,要求某某管理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吴某某诉称,其在某KTV娱乐会所666包厢消费时,误将该包厢管道间当做洗手间打开进入,不慎从该管道井口坠落至三楼地面受伤,造成伤残。其伤残是由于KTV的管理人未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所引发,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某某管理公司则辩称,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其公司应承担责任,因吴某某当晚系醉酒后摔伤,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管理公司作为某KTV娱乐会所的管理人,将管道竖井间设置在KTV666号包厢内,且管道竖井间的门上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管道竖井间的预留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吴某某误入该管道竖井间并从预留孔坠落至三楼受伤,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系正常的成年人,有正常的辨别判断能力,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应该能够从该管道竖井间门的修饰色调,门的高度、宽度,门上装有暗锁,没有把手等诸多元素中,正确判断出这不是一扇普通的门,门内不是一个对外开放的空间,不应随意进入。因此,吴某某随意进入该娱乐会所不对外开放的管道竖井间,导致其从该管道竖井间预留孔坠落至三楼受伤,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也应承担本起事故的相应责任。因该包厢内设有极易识别的洗手间,且管道竖井间门与一般洗手间的门有明显的区别,一般人不可能误认为管道竖井间门是洗手间门,故吴某某关于其误认为管道竖井间系洗手间而进入其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某某管理公司关于吴某某因醉酒而进入管道竖井间的意见,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亦不予认定。最后,法院按某某管理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吴某某承担30%的责任归责,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案是一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被告某某管理公司未将某KTV娱乐会所管道竖井间预留孔封闭,未在管道竖井间的门上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将门锁死、封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系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到KTV这种娱乐场所消费,应注意观察该场所的相关设施建设,以便正常使用,甚至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利于自保。但吴某某未注意观察该场所的相关设施建设,随意进入该娱乐场所不对外开放的管道竖井间,导致其从该管道竖井间预留孔坠落至三楼受伤,显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的宣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及消费者均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事故发生后,某某管理公司已经将某KTV娱乐会所管道竖井间预留孔封闭,加强了安全防范措施,虽亡羊补牢,但也不失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