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一男子在取款时,发现银行ATM机上插着被害人詹某遗失的银行卡,在“天上掉下馅饼”面前,林某某抵不住诱惑,非法窃取了银行卡内的现金。近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林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某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办理汇款业务时,发现被害人詹某遗失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在找不到被害人詹某的情况下,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歹念,从詹某的账户中取走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取完款后,将该银行卡及所取的15000元藏匿于海口市美兰区锦山里新村16-4号。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银行卡和人民币15000元退还被害人詹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