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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法院:行政协调确认书—美兰行政审判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2-10-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行政协调确认书—美兰行政审判新模式

一、709天工伤认定风雨路,协调后终见彩虹。

2009年12月28日,金某受海南某机电公司指派前往某超市更换电动扶梯扶手带,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末节离断伤。2010年12月2日,金某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机电公司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南省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机电公司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1年12月7日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被告,以金某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经审阅案卷后承办法官发现第三人金某自2009年12月28日因工受伤后一直与机电公司协商未果,期间历经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截止机电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历经709天。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对金某做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存在瑕疵,但从实体上看,金某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因工作造成了伤害,如果法院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则金某将陷入重复认定工伤的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造成诉累。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积极协调,最终各方达成协议。法院对此和解协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行政协调确认书,补偿款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各方对美兰法院以行政协调确认书的方式结案均表示认可和赞许。

二、被“推迟”的退休年龄,经协调后重新认定。

陈某原是海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职员,其户口本和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均为1951年6月12日。2011年6月12日,陈某认为自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遂去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处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其档案中存在涂改情况,并出具《函》一份,确认陈某的档案出生年月为1953年8月。陈某对此不服,遂诉至美兰区人民法院成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均证明其出生日期为1951年6月。

该院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这两份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陈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51年,因法院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履行确认陈某出生日期的行政职责,该问题的最终解决与落实仍需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于本案存在这种协调的空间与可能性,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协调,辩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案以行政协调确认书方式结案,获得了双方的好评,亦为以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在审判实践中探索行政协调,开启“民告官”纠纷解决的美兰模式。

与一般行政案件以判决、撤诉裁定结案方式不同,上述两宗案件均以行政协调确认书结案。美兰法院的行政协调确认书制度,实质是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的突破,指的是在法院的协调下对诉讼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机制,其区别于一般行政协调和解案件以撤诉结案的模式,而改以行政协调确认书的形式结案。

现行《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但却并未禁止协调和解,如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已在全国法院开展,美兰法院作为海南省法院系统最早试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工作。在该平台下构建行政协调确认书制度,是美兰法院对行政审判结案方式的一种突破与探索,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审判实践中,美兰法院始终认为行政协调及和解制度为当前司法实践所认可,也代表行政诉讼法发展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在行政审判中践行“行政协调确认书制度”,具有以下优势和意义:一是提高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二是缓解原告与行政机关的对立矛盾,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更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四是行政协调确认书体现了重视司法、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五是强化了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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