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何海东 特约记者李明建 通讯员倪胜源)2009年12月28日,金某受海南某机电公司指派前往某超市更换电动扶梯扶手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左脚趾被割断一节。
2010年12月2日,省人保厅为金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书。该公司仍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1年12月7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以省人保厅为被告,以金某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省人保厅对金某做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存在瑕疵,但从实际上看,金某确实是因工作造成了伤害,如果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则金某将陷入重复认定工伤的程序,对各方当事人都将造成诉累。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各方协调解决该案,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补偿款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