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冰瑞)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美兰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模式,与区司法局合作,于今年四月在全省法院率先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由区司法局派专人到人民调解室负责协调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
人民调解室设立一个多月来,秉持四项工作原则:(一)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二)坚持自愿原则。(三)坚持依法原则。(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室受案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劳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民间借贷,租赁等一般合同纠纷,简单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纠纷及其他建议纠纷。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规定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到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调解室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
美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鑫表示,人民调解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对于大调解格局的构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具有便利、快捷、成本低廉等特点,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减轻法院受案压力,有效降解涉诉上访。
石院长要求凡是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美兰法院进行繁简分流后,对一般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建议诉前调解,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美兰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对相对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法院可直接进行调解或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着力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切实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司法便民。
人民调解室的设立,一是有利于当事人“案结事了”。如诸多相邻关系案、家庭成员间以及亲戚之间的“气官司”等,在通过诉讼前,如先行进行调解,往往取得的社会效果大于法院直接处理的结果。此时,最适合由人民调解员“打前站”。尤其是那些案情简单、积怨不深、标的不大的案件,人民调解可使当事人双方快速“怨消气散”,履行协议“一次到位”。二是缓解法院审判压力。经人民调解员“过滤”后,一部份纠纷案件在诉前直接化解,无须进入诉讼程序。调解成功的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只需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即可。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可在人民调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三是不仅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而且节省了诉讼资源。人民调解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经过人民调解员调解结案的的民事纠纷,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四是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人民调解和法官调解科学衔接,交织联动,形成合力链条,能使一些矛盾激化的纠纷“化险为夷”。五是在纠纷调解当中,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诉前人民调解如不成功,当事人仍可以继续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美兰法院率先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人民调解室,不仅具有方便群众、成本低廉、减轻法院压力、降解涉诉信访等重要功能和作用,同时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通过促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阶段,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