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明建 林嫩青)近日,美兰法院收到当事人管某邮来的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对美兰法院刘志攀、程灿法官兢兢业业、尽职尽责的工作精神表示衷心的感谢。管某在信中言辞恳切,称其身患重疾,家住北京,为了此案来回奔波于北京和海南之间,心理更加的敏感和脆弱,精神几乎崩溃,但在美兰法院遇到了为百姓办实事、默默敬业的好法官,美兰法院秉公办案,执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温暖了她已对人世绝望的心,让她在绝望中看到了一丝希望,她真诚的为美兰法院拥有这些精益求精、品德高尚、认真负责、职业操守的法官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2010年1月6曰,原告王某与被告管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27日,双方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约定由王某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和平大道58号友合金城的某房屋产权归管某所有,并进行公证。2010年8月23日,因感情破裂,双方分别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第2项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补偿费20万元给管某。《协议书》则对上述房屋进行约定:一、双方遵守《离婚协议》的有关条款;二、在领到离婚证后,王某支付管某补偿费20万元后,双方到公证机关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及相关公证书,管某交回上述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2010年8月25日,双方到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后,双方就离婚财产约定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10年7月27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已失去效力。诉讼中,由于原告王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管某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故本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3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2)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判决。
收到来信后,美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鑫作出批示:要对收到感谢信的法官们通报表扬,以鼓励全体干警,希望美兰法院全体干警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坚定“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理想信念,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