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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法院灵山法庭:坚持调解优先 受伤者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当事人李某于2008年在水泥厂干活时被断裂的钢丝扎伤眼睛,从此便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近日,在美兰法院灵山法庭吴坤砰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与厂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历时两年多的纷争得以平息,李某也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据悉,海口某水泥制品厂位于美兰区灵山镇咏某村,为方便生产经营,水泥厂雇请了当地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村民干工。2008年12月2日李某在操作搅拌机时,钢丝绳突然断裂,折返的钢丝扎伤了李某的右眼,厂方及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李某住院期间,水泥厂为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5200元,并支付李某生活费、交通费、复查费等费用2657.79元。李某出院后,右眼视力受损,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为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李某于2009年5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水泥厂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厂方属劳务关系。对此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2010年9月李某以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再次诉讼到本院,请求判令水泥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2207.35元。

双方第一次因劳动关系诉至灵山法庭时,主审法官吴坤砰已经着手对双方进行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次受理本案后,法庭考虑到案件的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也明确,且双方的纠纷经历了较长时间,适宜用调解彻底解决矛盾,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法庭决定继续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庭一面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判工作,一面通过电话以及当事人递交材料的机会与当事人谈话,在调解愈渐趋向可能的时候,灵山法庭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但因双方坚持己见而未能促成调解,然而吴坤砰法官敏锐地捕捉到双方的分歧在逐渐缩小。2011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后,在双方对案件有了更进一步认识的基础上,法庭再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释法明理,对症下药开解各自的心结。再一次传双方到庭,当事人为法官的诚意所打动,各自互谅互让,最后在法庭的主持下,李某与厂方通过协商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协议,水泥厂愿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8000元,于领调解书之日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清,李某不得再向水泥厂提出任何补偿、赔偿等要求。至此,一场历时两年多的纷争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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