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灵山法庭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不遗余力做工作,成功调解了三宗劳动争议案,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林某、周某、范某分别于06年7月和11月到原告海南兴发桂林洋大酒店担任服务员工作。在工作期间,原告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与三名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三名被告便向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两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和各项费用。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三名被告的请求,而原告对此不服,于今年6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三名被告的请求。
我院灵山法庭的法官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仔细查阅案卷,认为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但简单的进行判决,肯定会有一方当事人因不服而提起上诉。这样不但矛盾得不到解决,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法官还考虑到三名被告中仍有两人在原告处继续工作,因此对双方进行调解很有必要。而后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或直接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着力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引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详细分析案情、释疑。几番工作后,原告对法庭和法官有了一定的信任度,这为之后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起初原告愿以5万元支付三名被告的两倍工资差额、加班和各项费用了结此事,可三名被告认为,仅两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的总和就已超过6万元了,因此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金额。但主办法官细心的发现连日来双方争议的数额已在逐步接近,且对立的情绪也慢慢消退,乘热打铁进行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于是赶紧传唤双方当事人再次到庭进行调解。在庭上法官以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从法理上说,被告要求两倍工资差额和加班费有法可依;从情理上说,酒店对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合情合理。经过一番循循善诱,原告诚恳地接受了法庭的意见,愿意提高对三名被告的补偿数额,而三名被告也在看到酒店经营困难的现状后,愿意降低补偿数额。最后,原告与三名被告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在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给三名被告两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和各种费用共53000元,一件持续了近四年的劳动报酬争议终于有了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