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当事人王某某持一份美兰区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告知函》向海口中院的田丽霞副院长反映:自己老远从东北想到海口购买房产,经朋友介绍,找到想卖房的韦某某,并与韦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韦某某收到自己所交的23000元定价后,却以其妻子不同意卖房为由不履行协议。于是,自己以韦某某为被告起诉其违约,要求韦某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6000元。美兰区法院在审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中,承办法官因何在庭审中听信韦某某的话,就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呢?自己收到美兰法院的《变更诉讼请求告知函》后,告诉承办法官,自己不想变更诉讼请求,法官爱怎么判就怎么判。田丽霞副院长听了王某某的反映后,立即召集相关法官研究,很快明确地告知王某某,美兰法院的《变更诉讼请求告知函》没有错,是法官依审判程序所做的释明。由于法院给予王某某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已过,因此,接访领导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美兰法院承办法官,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外地购房者的利益,尽量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不久,海口中院又以信访函件的方式要求美兰区法院认真做好该案的调解工作。为落实海口中院的接访批转精神,承办法官着手重点做好被告韦某某的工作。经过法官几天的耐心说服下,原告王某某终于接受了被告韦某某返还本金23000元,补偿1000元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调解协议。5月27日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被告韦某某就全部按调解协议将定金、补偿款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457元付给了原告王某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