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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律进乡村”工程巡回法庭进乡村
  发布时间:2007-01-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 1月17日上午,我院根据海口市和美兰区《“法律进乡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我院刑庭与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共同组成“法律进乡村”活动,到美兰区灵山镇政府门前现场开庭审理了两宗刑事案件,一宗是被告人梁永征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宗是被告人温守付、盘海兵涉嫌抢夺案。参加庭审旁听的有200多名群众。

被告人梁永征,1999年5月曾因贩卖毒品被原海口市振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5年4月刑满释放;2006年9月25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振东街小巷71—1号前,被告人梁永征以5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韩孟杏,当场被公安干警抓获,从梁永征身上缴获毒品7小包0.21克、毒资人民币50元和小灵通一部。被告人梁永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刑律,且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温守付、盘海兵,2006年8月27日,在美兰区大致坡镇,两被告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将骑着摩托车的一名男子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后在文昌市锦山镇农贸市场被抓获,缴获被抢金项链一条重40克,价值人民币6720元。两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人罚金人民币3500元。

(二)1月19日上午,我院灵山法庭与区司法局、三江镇政府及村委会共同组成“法律进乡村”活动,到美兰区三江镇大湖村就地开庭审理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将法庭开到原、被告家。参加庭审旁听的有100多名村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同是大湖村人,又是邻居,又同被雇用在某公司种植杨桃。2006年12月5日,原告王某和被告吴某的老婆在种植杨桃时,因在种植杨桃注意的事项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被告吴某赶到后随即与原告王某推搡在一起,并用手在王某脸上打了一拳。王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先后到琼山区、海南省医院治疗,后在派出所调解无效,原告于12月19日向我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人民币90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经法庭查明,原、被告两家原本关系还算融洽,只因这次工作上的事吵了一架,若因此事导致相邻关系水火不容,不利于邻里的和谐,此案宜调不宜判。因此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方面阐述了相邻关系的重要性,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不论对治安或生活、工作都是百利无一害的,国家致力于社会和谐,邻里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说理和教育下,原、被告双方终于放下成见,敞开心扉,相互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宿费人民币5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00元。

这是我院实施“法律进乡村”工程以来,第一次进乡村开庭审理案件,受到了广大村民的欢迎,让村民更直接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达到了“庭审一次,教育一片”的目的,充分发挥了“个案普法”的特殊作用。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法律进乡村”工程的精神,挑选典型案件,到农村就地开庭审理,为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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