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曾建华副院长带领20多名执行人员和法警,前往三亚市,对被执行人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三亚市河西区团结路19-20号的两间铺面、十几间砖瓦房强行拆除,将这块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589.84平方米)交给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顺利执行一宗七年积案,打赢了清理执行积案攻坚战中最漂亮的一仗。
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于1993年与该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王××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通过受让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于1995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4年10月19日,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东方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海口东方城市信用社借给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227万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10月19日起至1996年10月19日止,月利率为18.3%;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以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借款抵押。签约当天,海口东方城市信用社借给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227万元。1997年12月,海口东方城市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被依法关闭,成立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负责清理其债权债务,并作为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因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未尽还款义务,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作为原告将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1999年6月17日作出(1999)振经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须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借款人民币227万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于199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0年8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亚长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委托有关部门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公开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未能成交。本院遂于2000年11月24日裁定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但是原使用权人王××却在本院查封期间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两间铺面、十几间砖瓦房分别出租给他人经营及居住使用。我院多次公告限期自行拆除,把宅基地使用权交给申请执行人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曾建华副院长还特别到三亚找王××做思想工作,希望其能自行拆除,同时也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表示为了配合法院工作同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王××却置若罔闻,拒不拆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