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1日,美兰法院对某涉未成年人执行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对其进行家庭监护方面的引导与教育,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期足额向女儿支付抚养费,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主动增进与女儿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关心爱护孩子的日常生活、身心健康和学习教育,引导孩子积极乐观、崇法向善,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美兰法院受理一宗抚养费纠纷案件后,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父亲(义务履行人)应承担女儿过去几年及之后直到成年前的抚养费。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父亲仍未支付女儿抚养费,故女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父亲存在未按期足额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形,未能依法正确履行抚养教育义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履行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对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强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使其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父亲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将爱的责任履行到底。
为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美兰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质效,积极开展“司法防护、家庭防护、教育防护和社会防护”行动,结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一张“保护网”,全方面、多角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