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0108民初13380号之一吕兵 公告 判决书(杨雨青 案)

(2023)琼0108民初13380号之一吕兵 公告 判决书(杨雨青 案)
发布日期: 2024-03-29 来源: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民初13380号之一

 

吕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雨青与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吕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民初13380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雨青与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于2023年11月1日解除;二、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吕兵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杨雨青购房款105万元;三、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雨青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10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雨青经济损失5万元;五、驳回原告杨雨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5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雨青负担380.95元,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吕兵共同负担13276元,被告海南玖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96元(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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