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737号 | 失信人 | 余寿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142219861017135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张力与被告余寿谊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余延灯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三、离婚后被告余寿谊可在星期六或星期日探望儿子余延灯,若孩子的爷爷奶奶到海南探亲,被告余寿谊可每周探望儿子 2至 3天(具体的探望方式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四、离婚后被告余寿谊同意补偿原告张力人民币 10万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年 12月 31日前向原告张力支付人民币 1万元,直至付清。
3五、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原告张力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10-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美民一初字第98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婚姻家庭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