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0108执1577号
李洋:
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洋诉讼费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108执1577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载明:一、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洋名下价值1139.34元的财产。二、冻结金额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023)琼0108执15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洋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结案通知书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琼0108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洋诉讼费一案,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洋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34元,用于缴纳案件受理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