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0108民初7913号判决公告

(2020)琼0108民初7913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1-27 来源: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琼0108民初7913

李声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诉被告李声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8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声廉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363.14元,并支付利息918.55元、违约金(滞纳金)3017.32元,合计13299.01元;二、被告李声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32.4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声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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