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王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王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18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5-1号邮电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71099996T。
负责人:梁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迪、陈荣辉,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力,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已于2017年8月死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以被执行人王力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系其行使对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琼0108执18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道勇
 
二0二0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国英
书 记 员   邝海波
书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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