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爱花与林哲、陈智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沈爱花与林哲、陈智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10 来源:天涯法律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
执行裁定书
(2018)琼0108执恢6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爱花,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口市美兰区西沙路1号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林哲,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智琨,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08民初36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爱花与被执行人林哲、陈智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哲、陈智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24.20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哲、陈智琨名下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共计203976.88元,并已退付申请执行人。二、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哲名下位于海口市××道)第2-10.11号(产权证号为:HXXXX号)的房屋产权,申请执行人以该商铺可能存在无益拍卖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但不作处置,故本院对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三、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车辆、工商、保险、证券、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派员前往海南省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海南省内没有公积金缴纳信息。四、本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对其居住及财产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方式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你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郑嘉钊撰稿:郑嘉钊校对:王建辉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6日印制
(共印5份)
 
{文书日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你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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